为扎实推进矿山安全监察体制改革走深走细走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坚持制度先行,持续健全完善矿山安全国家监察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文件,从源头打好国家监察基础,树牢国家监察权威,确保工作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2021年12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促进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以河北局为试点,指导起草《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办法》,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各设矿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确立了河北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的主体地位,明确了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对象、方式以及工作要求,细化对地方政府及应急管理、行业管理、自然资源、公安、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安全监察内容,尤其是将安全监察情况列入对地方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目标参考依据。
《办法》规定,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监察主要监察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审批工作的下列情况: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监管力量建设情况;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源头治理情况;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情况;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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